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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約定條款
本參加條款係昕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與其會員權利義務之規範,一經申請人簽署並向本公司提出,視為申請人接受昕越科技傳銷商申請參加條款(包括本公司《營運規章與制度》)之全部條款。茲將本條款詳列於下,以茲雙方共同信守。
第一條.
本公司得因應市場變化、相關法令修改或業務之需要,適時修訂參加契約內容(含本契約書、營運規章與制度等),有關修訂內容經張貼公告後,依公司公告時程到期後自動生效及實施。
第二條.申請資格及手續
1. 申請人須為年滿18歲,具法定行為能力者,或限制行為能力人(7歲以上未滿18歲者),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者。
2. 申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需提供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作為附件。
3. 申請人為營利事業者,需提供負責人身份證正反面及設立登記營業相關文件之影本作為附件,且能夠開立【佣金收入】品項之三聯式發票。
4. 申請人為非中華民國國民者,需提供居留證正反面影本為附件。
5. 申請人應提供銀行或郵局等金融機構本人台幣帳戶作為匯款帳戶,並附上存摺封面影本。
6. 會員之會員資格若經會員主動終止或解除,得於終止或解除日之十二個月後再次購買本公司商品重新加入成為公司會員;如會員因違法或違反本公司營運規章與制度、入會申請書、本公司會員約定條款,及其他公告文件之辦法、規定、制度、程序與措施(以下合稱會員管理制度)而經本公司主動終止或解除契約,會員將永久喪失再次取得會員資格之權利。
7. 申請人於申請加入會員時,須填妥會員基本資料表,並依會員購買相應積分之商品或服務,一併繳交購買本公司商品或服務之價金以成為會員 :
(1)繳納入會作業費1,000元可成為會員。(2)經銷專員:初次消費滿6,400PV商品。(3)營銷主任:初次消費滿32,000PV商品。(4)創業經理:初次消費滿80,000PV商品。(5)如會員欲升級會員等級,則應依以下方式為之 :Ⅰ.會員在30天之內欲升級為創業經理,須購買該等級積分減去會員原等級積分差額相對應之商品。Ⅱ.會員在30天之後欲升級為創業經理,須購買與欲升級等級足額積分相對應之商品。
8. 由昕越科技網站登入申請加入,其上述各項表單資料須上傳至昕越科技網站,逾期將暫停其傳銷商權益,直至補正為止。
第三條.
1. 各傳銷商與昕越科技之間均屬獨立訂約。傳銷商並非昕越科技之代表、代理、員工、合夥人或經營者。傳銷商不得聲稱與昕越科技有此等關係,亦不得為昕越科技承擔或負擔任何債務。
2. 傳銷商在介紹商品及事業機會時,必須以合乎道德及事業精神。在介紹及推銷商品時,有關價格、品質、效能、貨源資料必須準確及真實,不得誤導盈利及做出任何收入保證。
3. 傳銷商不得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且不得以不當方式介紹他人加入昕越科技組織;傳銷商亦不得假藉昕越科技之名義或組織向他人募集資金,倘若違反上述規定者,所引發之任何相關法律責任,概由傳銷商自行承擔,且經昕越科技發現屬實者,將處以停權處分,或依照規定逕行取消傳銷權,並依解除、終止契約及退換貨辦法辦理。
4. 傳銷商不得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5. 傳銷商不得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消費者權益。
6. 傳銷商不得從事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刑法或其他法規之傳銷活動。
7. 傳銷商於簽署入會申請書時,雙方契約生效,即已同意昕越科技關係企業在推動傳銷業務、行銷目的,以及銷售商品所必要之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保存、利用傳銷商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之資料),並得於國內外傳輸之,得為推廣業務而將個人資料提供與他人處理、利用、傳輸。
8. 傳銷商個人資料乃是受法規限定保護之資料,在《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範中,任何傳銷商(推薦人)在收受個人資料時應符合法令規範於特定目的範圍內進行蒐集、處理、使用,如有違反法令致使昕越科技或任何傳銷商有所損害者,應對公司及該傳銷商負賠償責任。
9. 傳銷商個人資料如有變更,應立即通知昕越科技。
10. 傳銷商應遵守所有適用之法律、條例、規則,就一切法規責任。
11. 傳銷商不得詆毀昕越科技,亦不得散播謠言影響昕越科技之聲譽;或以言語、暴力等情事威脅公司員工、會員,違反者公司將保留法律追溯權,情節重大者公司有權中止其合約。
12. 傳銷商須對自身之商業行為和開支負起全責。
13. 傳銷商必須完全遵守契約的規定。若違反契約規章之事項經檢舉且昕越科技調查為可信之事實者,由於該項已觸犯社會倫常,並已違反契約,且對昕越科技良好經營聲譽有危害之慮,公司有權終止契約,同時撤銷其傳銷商權利與資格,並停止發放所有銷售獎金與全年度組織業績分紅獎金。
14. 使用昕越科技資源或詆毀昕越科技,以推廣其他事業,此種競爭性事件乃屬不公平之競爭行為。因此,各階級傳銷商,包括其直系傳銷商體系,不得有下列行為:
A. 直接或間接借用他人名義加入或參與任何其他傳銷或網路傳銷活動,或銷售、或推廣任何與昕越科技有競爭關係之商品或服務。
B. 直接或間接,為自己或他人而誘使、推薦或招募其下線組織加入或參與任何其他傳銷或網路傳銷活動,或銷售、推廣任何與昕越科技有競爭關係之商品或服務。各階級傳銷商,包括或其直系傳銷商體系,經由從事此上述活動之組織或個人而收受經濟上之利益,將被視為加入其他傳銷之活動。
15. 昕越科技嚴格禁止傳銷商宣稱昕越科技的商品具有治療或醫療效果,且嚴格禁止傳銷商以昕越科技商品進行任何醫療行為。若因而引發爭議或法律訴訟,概與昕越科技無關,一切後果由傳銷商自行負責,且經昕越科技發現屬實者,將處以停權處分,或依照規定逕行取消傳銷權,並依解除、終止契約及退換貨辦法辦理。
16. 昕越科技在決定傳銷商之行為或有關的傳銷權乃不利於、或有害於昕越科技之傳銷組織後,得自行決定對於該傳銷權採取糾舉或法律行動。
17. 傳銷商不得擅用昕越科技名義或自行印製、散佈任何與昕越科技商品相關之不當文宣品,若因而引發爭議或法律訴訟,概與昕越科技無關,一切後果由印製、散佈者自行負責。
18. 傳銷商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方法,供貨予停止傳銷商資格或事業經營權之前會員,違者取消傳銷權。
19. 傳銷商不得以批貨方式將昕越科技商品售予非昕越科技會員,更不得用非昕越科技制度內之行銷方式銷售,違者取消傳銷權。
20. 傳銷商不得利用所屬或其他體系組織,從事昕越科技以外之任何商業行為(包括傳銷、保險、民間互助會等活動),違者取消傳銷權。
21. 傳銷商禁止利用公司聚會場合、活動,銷售非昕越科技商品予會員,亦禁止公開陳設販賣非昕越科技商品。
22. 昕越科技嚴禁傳銷商以個人或公司名義,於平面報章、電子媒體刊登任何形式之廣告;同時因業務推廣需要自行製作之任何宣傳品,諸如傳單、書籍、手冊等任何相關文宣品,發布前必須經由昕越科技審核認可後,方得獲准使用。倘若違反上述規定者,所引發之任何相關法律責任,概由傳銷商自行承擔,且經昕越科技發現屬實者,將處以停權處分,或依照規定逕行取消傳銷權,並依解除、終止契約及退換貨辦法辦理。
23. 傳銷商之間不得有金錢借貸或賭博等行為發生,如發現前述行為,將處以停權處分,或依照規定逕行取消傳銷權,並依解除、終止契約及退換貨辦法辦理。
24. 傳銷商不得在任何情況下鼓勵、慫恿或者支持另一傳銷商轉換到另一推薦人之下,這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活動型態:
A. 傳銷商不得提供財務上或其他有形的鼓勵給其他傳銷商,使其終止現存傳銷權,或重新加入另一推薦人之下線。如傳銷商違反了上述規章之任一條款,為了維持整個組織的穩定性,昕越科技保有權利可將該違規傳銷商及其整個下線傳銷商組織移回原推薦人之下。
B. 公司如發現某一傳銷權是在違反契約規定下建立者,可以在合理情形下採行下列措施(但不限於下列措施):終止、要求退還所有曾經發給該違規傳銷權之新上線傳銷商之獎金或扣發獎金、不予承認傳銷商獎銜。
C. 傳銷商不得在沒有向昕越科技提出書面申請下,轉讓或分派任何傳銷權之全部或一部分與他人,而此類申請將合理地受到限制。傳銷商雖可將其傳銷權之義務授權他人執行,但必須完全保證其此種授權合乎契約、協議書與當地法律之規範,此種授權執行義務,必須在傳銷商直接與持續地監督之下行之,任何經傳銷商授權執行義務之人士,均需符合前述之要求。
25. 各項產品使用狀況會依個人使用方式而有所不同,請依正確使用方法使用。

傳銷商若違反上述規定,而導致任何法律上的問題,概與昕越科技無關,傳銷商必須負完全之法律責任,敬請傳銷商密切注意,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第四條. 會員解除或終止契約及退換貨辦法
1. 傳銷商得於加入昕越科技起三十天內,以書面通知昕越科技解除或終止契約,申請退出昕越科技並得申請退出退款。昕越科技將依據進貨的價格辦理退款,但得扣除退貨產品價值減損部分及因該進貨給付予該傳銷商之獎金或報酬。由昕越科技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2. 傳銷商得於加入昕越科技起三十天後,以書面通知昕越科技解除或終止契約。申請退出昕越科技並得申請退出退款。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天內,昕越科技接受傳銷商申請退出退款,依該申請以產品的原購價100%買回,但得扣除退貨產品價值減損部分及因該退貨商品進貨給付予該傳銷商之獎金或報酬。超過三十天,需扣除產品減損價值部分計算購回價格。超過六個月,不接受其退貨申請。由昕越科技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3. 傳銷商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21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昕越科技不得向傳銷商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4. 退貨款項得扣除已給付之獎金,若下線退貨本公司有權追回已發給其上線之相關獎金,傳銷商退貨時本公司獎勵活動之贈品,亦需連同退貨商品一併退還,若贈品已使用或毀損者,本公司有權要求傳銷商賠償。
5. 商品減損價值:
A. 商品一經拆封使用過後或非完整之產品(經部份使用或不能再行出售之商品),商品價值減損率100%。
B. 自訂約日起算30日內返還退回產品原購價格,以原購價格百分之百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
C. 逾訂約日30日後終止契約之退貨產品買回計算方式如下:
未拆封之商品
商品可提領日起
至終止契約日
減損價值百分比購回價格百分比
1日-30日0%100%
31日-45日10%90%
46日-120日30%70%
121日-180日50%50%
180日/6個月之後100%0%
6. 終止契約生效後30日內,將以會員原付款方式退還款項至會員信用卡或指定帳戶。會員辦理退貨時應檢附之文件及物品如下:
(1)實體發票需檢附相關發票證明。(2)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3)欲退貨之產品。(4)產品退貨申請書。(5)傳銷商解除/終止契約申請書。 (6)會員之銀行信用卡卡號或匯款帳號資料。
7. 注意事項:
A. 為保障個人權益,各項退換貨申請需本人親自辦理。若委託他人辦理,請務必將檢附文件委託代辦人,並請被委託人攜帶證件且填寫委託書以供核對。
B. 辦理各業務時,皆以檢附資料及產品齊全後開始受理,請先來電確認相關事宜,再至本公司進行辦理,若無法受理請務必見諒!
C. 若辦理退貨,並解除/終止傳銷商資格後,需超過12 個月才可以再重新加入。
第五條. 傳銷商契約資格與變動
1. 傳銷商之傳銷權轉讓:
A. 會員得以將經營資格轉讓予直系血親、配偶、或負責人為會員本人之營利事業間轉讓。
B. 經營權轉讓後,所有會員權利與獎金利益,都將轉讓予受讓人。受讓人之權利與獎金利益仍維持於原來之組織系統,不得要求變更。
C. 轉讓人經營權移轉後,不得影響受讓人原經營權組織架構(跨線)。
D. 若原加入傳銷商以自然人名義加入,爾後欲更換為營利事業名義加入時,負責人應為原會員不得轉讓於他人,且須提供完整資料向公司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後全數轉換;原加入傳銷商以營利事業名義加入,爾後欲更換為自然人名義加入時,自然人應為原會員負責人不得轉讓於他人,且須提供解散、歇業資料向公司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後全數轉換。
E. 登記操作線之傳銷商不得將其傳銷權轉讓。
F. 轉讓時必須以書面資料申請辦理,並取得昕越科技書面同意後,方可轉讓其權利義務。
G. 原會員轉讓經營權後,會員等同於主動終止會員權利,得於轉讓生效日之十二個月後重新加入。
2. 傳銷商之傳銷權出售:
A. 未經公司事先書面批准,傳銷商不得出售、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其經營權。如果意圖實現組織線轉換,或者公司認為出售或轉讓旨在規避政策與程序規範,將經營權置於另一個人的名下而當作「不實帳戶」以繼續收取利益,本公司將不會批准出售或轉讓經營權之請求。如果本公司認為出售或轉讓的目的,是為了規避任何其他政策,公司將進行調查,並可自行決定拒絕該請求。傳銷商協議買賣及/或轉讓的具體規則如下:
B. 賣方/轉讓方要求
想要出售或轉讓經營權的傳銷商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在提出出售或轉讓請求之前至少12個月,一直為活躍傳銷商。
●信譽良好並遵守政策與程序規範。
●在提出出售或轉讓請求之前的12個月內,年收入至少為新台幣750,000元。
●如欲在不同的推薦人下重新入會,需為靜態會員。
C. 買方/受讓方要求
如買方/受讓方已為本公司傳銷商,想要購買或接管另一個傳銷商業務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在提出出售或轉讓請求之前至少12個月,一直為活躍傳銷商。
●信譽良好並遵守政策與程序規範。
●賣方經營權移轉後,不得影響買方原經營權組織架構(跨線)。
●在提出出售或轉讓請求前的12個月內,年收入至少為新台幣450,000元,或在提出出售或轉讓請求前的12個月內,達到賣方年收入的50%;以金額較大者為準。舉例:買方想購買賣方的業務,而賣方的年收入為新台幣3,000,000元,買家必須有至少新台幣1,500,000元的年收入,才能符合條件,而不是新台幣450,000元。
如買方/受讓方非為本公司傳銷商或是會員,想要購買或接管一個傳銷商業務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需遞交本公司入會申請書並繳交新台幣1,000元入會費。
●信譽良好並遵守政策與程序規範。如果滿足上述標準,希望出售或轉讓傳銷商(賣方)必須先提供法務證據,證明已書面通知直屬上線傳銷商即將進行的銷售,或在本公司草擬和發送正式的銷售和轉讓協議之前至少7個工作天通知。
D. 出售每一個經營權須繳交手續費新台幣12,000元整。
3. 傳銷商死亡之傳銷權繼承:
A. 辦理死亡繼承時必須以書面申請,並取得昕越科技書面同意。
B. 為保障傳銷商之傳銷權存續,傳銷商因死亡、重病無法執行傳銷事業與相關活動時,得申請由配偶或直系親屬繼承。若因死亡,繼承人需於繼承開始後三個月內檢附死亡繼承申請書、死亡證明及戶籍謄本等相關文件向昕越科技提出申請,逾期未辦理者,視同放棄該權利。
C. 法定繼承人同一順序為多人時,可由所有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自行協商由其中一人繼承傳銷權,繼承者應出具所有繼承人簽名之同意書向本公司申請繼承,若逾期未辦理者視同放棄。
D. 本辦法未盡事宜,均依中華民國政府相關法律規範之。
4. 注意事項:
A. 傳銷商如有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或本公司營業規章者,經終止其傳銷權及解除傳銷商資格者,須於終止傳銷權十二個月後方可重新申請加入,本公司並有核准與否之權利。
B. 若發現如未經他人同意,以他人名義加入本公司經營事業時,公司有權終止其傳銷權及解除傳銷商會員資格。
第六條. 稅務須知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可能取得以下3種所得:
1. 營利所得: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自105年度起,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新臺幣77,000元者,就其超過部分銷售額所賺取之零售利潤。稽徵機關得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如查無上述價格,則參考參加人進貨商品類別,依當年度各該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核算之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予以歸戶課稅。
2. 執行業務所得: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納稅義務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記帳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適用財政部核定各該年度經紀人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
3. 其他所得: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

營業稅
1. 以營利事業名義參與多層次傳銷,取得佣金或獎金時,須依法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稅率5%)於昕越科技。
2. 以營利事業經營者:於發放獎佣金前開立『昕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抬頭,統一編號00163437之三聯式發票,並於品名中註明「佣金收入」。須於規定時間內將發票寄達昕越科技始發放該獎佣金。當次未寄達者,獎金將予以保留待次期發放。

扣繳規定
1. 境內居住之個人所領取之執行業務所得,單筆金額達新台幣20,000元者,應按給付報酬扣繳10%。
2. 非境內居住之個人所領取之執行業務所得,則應按給付額扣繳20%。
3. 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執行業務收入單筆給付達20,000元者,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